潜山县政府修订发布加强松材线虫病预防工作通告

为了加强松材线虫病预防工作,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潜山县政府根据松材线虫病预防工作现状,依据《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安徽省松材线虫病防治办法》等法规和国家林业局、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林业厅、安庆市人民政府等有关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文件,修订了《关于加强松材线虫病预防工作的通告》,并于近日发布。通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严禁从外县调入松木及其制品。严禁将外县松木及其制品(含包装材料、种苗等)擅自调入我县;禁止在每年的4月1日至10月31日将外县松木及其制品运经我县;在生产、施工、经营等活动中确实需要使用松木的,应使用本县松木或松木替代品。

二、严格执行检疫申报和全程检疫监管制度。确因建设或生产经营需要从外县调入非松树林木及其制品,必须提前一个月向县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准后方可调入。经批准调入的林木及其制品,调入单位和个人及时到所在地林业执法机构登记,并向县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复检。林业执法机构要加强对调入林木及其制品的检疫监管,对辖区内调入的林木及其制品安全使用、遗弃物清理情况进行检查。

三、切实加强枯死松树监测工作。乡镇林业工作站、国有林场要加强枯死松树监测,按月向县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枯死松树监测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发现枯死松树的,应立即向所在地乡镇林业工作站、国有林场报告。乡镇林业工作站、国有林场接到报告后2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林业主管部门。对在松材线虫病预防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第一时间发现枯死松树、及时报告当地林业部门并经确定为松材线虫病的,给予一定奖励。

四、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案件。对违规调运、使用林木及其制品的,必须依法扣留,并采取隔离措施,就地进行除害处理,无法除害处理的应就地销毁。违规行为属于非经营活动的,依法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活动的,依法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不依法申报、阻挠检疫执法、限期内不清除病死树木,影响全县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的当事人,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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