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森林资源监督工作成效显著

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森林资源监督工作成效显著

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司 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监督管理办公室

  2011年,在国家林业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各派驻监督机构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全国林业厅局长会议和全国森林资源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坚持服务大局、依法行政、科学监督,全面、出色地完成了各项工作。
  一、突出重点,认真开展林地保护管理监督工作
  一是认真开展征占用林地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监督检查。按照资源司的统一部署,各专员办对我局审核审批同意的202项建设项目占用征用林地被许可人使用林地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检查发现有42项违法违规使用林地建设项目,占检查项目的20.8%,其中超审核(批)使用林地37项,超审核(批)林地面积155.5177公顷,异地占用和其他违法违规使用林地5项,面积47.4512公顷,目前已查处到位22项,查处面积68.5224公顷,占34.8%。通过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发现了林地征占用方面的问题,为规范林地使用管理提供了保证。
  二是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各专员办按照《纲要》的要求,加强了对各级政府、国有森工企业落实林地保护利用目标责任制、林地保有量和征占用林地定额目标考核的监督检查,从严控制征占用林地规模,严格征占用林地定额管理,使驻在地区、单位全年征占用林地总量控制在了定额之内。针对有的县市重视程度不够、工作经费不落实等问题,专员办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提出了相关工作建议,推动了相关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是积极开展林地保护管理的日常监督。各专员办结合监督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针对各地林地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和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断加强对林地保护管理的日常监督工作。内蒙古专员办与自治区政府联合开展了治理违法占用林地专项行动,成立了由自治区政府副主席任组长,由专员办、林业、监察、国土等部门组成的领导小组,对特别重大、情节恶劣的违法占用林地案件进行督查督办,共督查督办重大违法占用林地案件21起,为进一步加强林业与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依法依规使用林地奠定了坚实基础。福州专员办对监督区域内重点项目和重点地区使用林地情况开展了专项调研,发现合福高铁未批先占林地500公顷,专员办迅速采取了措施,加快了该项目占用征收林地手续的报批进程,强化了重点工程管理和建设单位依法使用林地的意识。海口专员办在海南、广东、广西3省(区)开展林地资源保护管理监督年活动,为促进各地严格保护现有林地资源,提高林地管理水平和管理能力,推进建立林地保护管理长效机制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强化监管,扎实推进森林资源采伐利用管理监督
  一是认真完成“三总量”检查工作。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监督机构开展了对9个林业局2010年度的“三总量”检查工作。检查发现,9个局均有无证采伐问题,共发现74个无证采伐地块,采伐面积 104公顷,采伐蓄积量 2417.25立方米;有7个局存在超证采伐问题,共发现 21块超证采伐小班,超采蓄积量 1275.30立方米,这21个小班平均超采率42.1%,超采率最高的小班达514.2%,超采率最低的为6.3%;有5个局存在串树种采伐问题,共有16个串树种采伐小班,串树种采伐蓄积量610.15立方米;有5个局存在违法占地现象,共发现违法占地77块,占地面积378.5公顷,不同程度存在少批多占、未批先占、毁林开垦和临时占地未回收等问题。2011年“三总量”检查首次全面应用了遥感卫星图片,进一步突出了技术的优势,提高了检查的准确性、时效性。通过检查,发现了重点国有林区在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中存在的各类突出问题,以国家林业局通报的形式要求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进行整改,坚持做到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处理不到位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确保违法责任处理到位,行政责任追究到位,对强化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起到了有效的促进作用。
  二是开展重点国有林区森工企业局伐区调查设计和作业质量(两个1%)核查工作。东北、内蒙古重点林区的资源监督部门出动5000余人次,分成50余个核查组,对87个林业局的 1787个小班进行了核查。其中,对83个森工企业局的 918个采伐作业小班的伐区作业质量进行了核查,伐区作业质量“三率”完成情况分别为:伐区验收率 84.7%,凭证采伐率 95.8%,采伐作业质量合格率76.2%;对87个林业局的869个小班森林调查设计质量进行了核查,伐区调查设计质量“两率”完成情况分别为:伐区调查设计质量合格率90.3%,伐区调查设计采伐量误差率2.0%。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专员办及时向有关林业局下发了整改意见和通知书,并监督林业局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为确保森工企业局伐区调查设计和作业质量的不断提高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是严格执行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制度。内蒙古、长春、黑龙江、大兴安岭专员办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严格把关的同时,千方百计做好为基层服务工作。长春、大兴安岭专员办增加了采育林的审核程序,加强了申请上报手续的审核力度。黑龙江专员办在两个1%核查存在问题整改到位的基础上,严格执行了“三个停发、六个不发”的原则和发证程序,确保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不出问题,承诺林木采伐许可证发放不过夜。2011年,4个专员办累计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87552份,核发蓄积量883万立方米,核发出材492万立方米。
  四是进一步加强木材凭证运输和经营加工监督。各专员办结合监督区实际,采取定期检查和集中整顿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木材流通领域的监管。内蒙古专员办组织各基层监督机构对251家木材加工厂点进行了执法监督检查,有力地维护了林区木材经营加工秩序。大兴安岭专员办对林区公路、铁路木材检查站等管理部门抽查40余次,监控铁路出区运材车皮20525车,公路运输9421车;对全区221家木材加工企业和133家木制品加工企业进行了检查,使林区木材运输销售、加工管理得到进一步规范。
  三、严格执法,认真督查督办破坏森林资源案件
  一是做好国家林业局通报问题的整改。对通报整改不到位的单位提出相关要求,要求相关单位举一反三,建立长效机制,确保整改落实到位。如合肥专员办认真做好国家林业局通报问题的整改,总结和宣传督办重大案件的经验,举一反三,建立长效机制,促使监督区域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第一次对县政府领导问责和行政处理,检察机关第一次向县林业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书,树立了林业部门威信,提高了林业部门地位,起到很好的警示教育作用。
  二是督查督办了一批舆论关心、百姓关注的重大案件。重点对中央领导同志和我局领导批示的群众反映强烈的贵州习水县乱砍滥伐林木案、新疆巴楚毁林开垦案,《法制日报》报道的山东烟台600亩海防林被毁案、黑龙江省红星林业局毁林开垦等案件进行了督查督办。云南专员办在案件督办查处方面,把重点放在个别地方政府和企业片面追求经济发展忽视生态保护、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大案要案上,针对云南省建设面向西南开放桥头堡,征占用林地项目和濒危物种进出口增多,边境线长、口岸多、濒危物种交易量大在履约、行政许可、资金使用及森林防火等方面可能存在的问题,通过加大调查研究、专项检查和案件查处力度,既掌握了第一手资料,为国家林业局决策提供参考,又打击了违法犯罪,树立了监督工作的威信和形象。
  三是认真做好来信来访反映问题的处理。分文别类地进行查办督办或转办。通过对案件的督办查处,树立了监督机构的威信和形象,促进了依法治林,有力震慑了犯罪分子,保护了森林资源安全。如长春专员办在完成国家林业局交办的林政案件查处工作基础上,加大了对群众举报案件的查处力度,与两省林业厅一起,查处了葫芦岛市南票区特大滥伐林木、白山市江源区毁林采石、本溪县兴龙铁矿盗伐林木、铁岭市清河区盗伐林木等案件17起,有效维护了森林法规的尊严,树立了森林资源监管部门的威信。
  2011年,各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共督查督办各类林业行政案件350余起。
  四、开拓进取,扎实做好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检查工作
  在全国启动县级人民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检查工作,是我国森林资源监管史上全新的重大举措。各专员办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共派出101名检查人员,累计检查213天,召开座谈会172次,查阅文件资料近2000份,核查现地389处,较好地完成了全国80个县的检查任务,取得了显著成效。一是森林资源监督机构依法履行了主要职责,树立了监督机构监督权威。同时在检查中积累了工作经验,探索并完善了检查方法,锻炼了监督队伍,提高了履职尽责能力。二是推进了县级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的普遍建立。截至目前,全国31个省(区、市)已经有1720个县(市、区)政府建立起了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其中有916个县是在我局24号文下发后建立起来的。三是找准了抓手,建立起了地方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的长效机制。通过检查充分了解了国家林业政策法规在基层的执行情况,为各专员办确定工作重点、编写年度森林资源监督报告提供了依据,建立起了一条国家林业局掌握基层林情的快速通道。
  同时,2011年度责任制落实与执行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各省责任制工作开展力度不同、进度不一,责任制建立工作任重道远。全国只有1720个县建立起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还有973个县没有建立,责任制的建立任务还很繁重。二是对责任制系统研究不到位、宣传不到位,已建责任制度体系亟待完善。各地所建责任制普遍存在目标不全面、保障措施不具体、考核奖惩不落实等问题。三是责任制检查方案不具体、标准执行不统一,检查结果缺少横向可比性。由于是第一年全面开展检查,各办执行的标准和把握标准的松紧度不一致,检查结果缺少横向可比性。下一步将印发《责任制检查方案》,统一检查标准,提高检查质量。
  五、严肃认真,高质量完成森林资源监督报告
  2011年,国家林业局14个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分别向29个省(含自治区、直辖市、集团公司、兵团)提交了《森林资源监督报告》,对被监督对象2010年度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等情况作出了客观评价,肯定了成绩,指出了不足,并就解决突出问题提出了监督建议。
  (一)监督报告充分肯定了各地的森林资源管理成效。一是严格执行林木采伐管理制度。各地认真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凭证采伐制度和木材运输制度,森林资源消耗得到有效控制。大兴安岭集团公司减少森林资源消耗96.85万立方米,辽宁省探索了人工公益林近自然化改造、天然林综合培育等森林经营新模式,广东省原则上禁止采伐阔叶林。二是科学管理林地。各地认真落实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严格执行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制度、定额管理制度和专家评审制度。河南、黑龙江、江苏、浙江、吉林、福建、江西、云南等省全面部署了省县两级规划编制工作,吉林、湖北等省组织开展了非法占用林地清理整顿专项行动,湖南开展了“林地管理年”活动,山西省政府下发了《关于规范林权证使用事宜的通知》,吉林省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三是切实加强木材流通管理。江西省新设了6个高速公路省际木材检查站,河南启用了统一开发的木材运输证管理系统,湖南实行木材检查站人员着装、车辆标识、规章制度、站房建设、木材运输证“五统一”制度。四是充实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内蒙古制定了《林业行政许可监督管理办法》,湖南制定了《规范权力运行监督检查办法》、《规范权力运行查究问责办法》和《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监督检查办法》,云南出台了《林地管理条例》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五是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福建、江西、重庆、宁夏、青海、贵州、甘肃、云南、湖北、河南、海南等省(区、市)开展了以打击各类破坏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为重点的专项行动,共查处各类涉林案件17.5万起,处理违法人员14.6万人次。
  (二)监督报告客观指出了各地森林资源管理存在的问题。一是违法侵占林地行为屡禁不止。重点工程建设中违法占用林地现象普遍存在,福建省向塘至莆田铁路建设项目在涵江段、永泰段、泰宁段违法占用林地22.5公顷,国家高速公路网福银线三福高速公路福州南线连接闽侯段违法占用林地6.6公顷。采石采矿非法占用林地数量居高不下,新疆准东煤电煤化工产业带建设规划设计占用林地面积近1.33万公顷、有28家企业非法占用林地达3133.3公顷。个别地方政府带头违法,海南林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造成林地管理混乱、森林植被恢复费大量流失。二是基层林业工作机构建设滞后。山西、辽宁、安徽、山东、湖南、广东、广西、云南等省(区)林业工作站、木材检查站人员偏少、装备落后、投入不足。三是森林资源管护的压力和难度越来越大。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和基本农田的严格保护,各类开发用地项目向林地转移,各地违法占用林地现象越来越多,同时,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森林资源经营主体向多元化、分散化发展,森林资源保护面临的情况更加复杂、压力越来越大。四是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经费无保障。湖南全省120多个县共需经费6000万元左右,省财政只解决了50万元的启动经费,资金缺口很大。
  (三)监督报告据实提出了监督建议。一是贯彻落实《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加大林地资源保护力度。建议山西、内蒙古、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四川、云南、甘肃等省(区)科学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加强征占用林地的定额管理和使用制度建设,强化审核审批和监督检查,切实杜绝非法占用林地现象。建议山西严厉查处工程建设中的非法占用林地行为,江西将林地保有量作为地方政府目标考核重要内容,海南进一步规范征占用林地建设项目管理,新疆结合“安居富民”和“定居兴牧”工程恢复河谷林资源。二是建立和执行县级人民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建议内蒙古、辽宁、黑龙江、江西、浙江、湖南、贵州、海南、宁夏、新疆、西藏等省(区)建立和执行目标责任制。三是强化木材运输管理工作。建议湖北、广东、广西、贵州等省(区)理顺木材检查体制,加大扶持力度,解决经费来源,合理调整布局,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建议福建等省在重点销售区的出省口设立木材检查站,湖南将木材检查站基础设施建设纳入省级财政基本建设计划。四是加强基层林业机构和队伍建设。建议各地健全机构,充实人员,落实资金,改善条件,加强培训,提升能力。建议江西、福建等省试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向重点林业设区市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五是推进森林采伐管理制度改革。建议福建等省把森林采伐管理制度改革和森林科学经营结合起来,使森林采伐按照科学经营的要求或森林经营方案进行,建立促进科学经营的新型森林采伐管理制度。六是加强部门间配合协调,管理服务好重点工程建设。建议各地发改、国土、公路、水利、铁路等部门,在重点工程建设中加强与林业主管部门沟通协调,建立顺畅的配合机制,林业主管部门也要转变作风,提高效率,加强服务和指导。
  (四)监督报告引起了相关省领导的高度重视。山西、辽宁、黑龙江、江苏、浙江、福建、江西、湖南、四川、贵州、西藏、陕西、甘肃、新疆等14个省(区)的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对监督报告作出了批示。相关省领导认为,监督报告客观、实在、全面,要求省林业厅等部门对提出的建议认真研究、尽快落实,对指出的问题依法处置、整改到位。黑龙江省委吉炳轩书记批示:“请维峰同志阅。认真研究报告中所提建议,提出具体措施,抓好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努尔·白克力主席对监督报告反映的准东煤电煤化工业带等建设项目非法占用林地问题批示:“关于准东开发占用林地一事,望督促相关企业补办手续,今后也要规范操作”。云南省政府在《政务情况通报》上刊登了云南专员办的监督报告,并印发到各州(市)人民政府,要求各州(市)认真分析存在的问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
  一年来,各专员办坚持从监督区域的实际出发,努力创新,大胆工作,在全面完成各项业务工作的同时,不断强化内部管理,深入推进机关建设和党的建设,在坚持开展政治理论学习,组织开展向杨善洲同志学习系列活动,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以廉政风险防控为契机,认真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也取得了较好的成效,特别是在进一步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方面,有了新的突破,各项工作保持了良好的势头。
  2012年,各派驻监督机构将在国家林业局党组的坚强领导下,紧紧围绕发展现代林业、建设生态文明、推动科学发展的中心任务,紧密结合驻在地区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的实际,进一步明晰思路、强化措施,狠抓落实、提高实效,充分发挥国家林业局派驻监督管理机构的作用,扎实做好各项监督管理工作,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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