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与全国人大就林业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问题进行座谈

国家林业局政府网7月7日讯  7月2日,祝列克副局长主持会议,就林业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问题与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进行了沟通。局办公室、计资司、法规司、资源司、造林司、保护司、人教司、防火办、湿地办等单位参加了会议。

祝列克副局长介绍了目前林业中央与地方事权现状以及存在的突出问题,指出:目前中央与地方事权存在以下5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事权划分职责不清。央地之间事权划分不清晰,致使在投资权问题上出现责任模糊、管理权上互为纠葛;二是央地事权不明细。对于央地共同承担的事权,没有明确的分工;三是央地事权划分不合理。如:将救护受灾野生动物、补偿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的损失等划分为地方事权,由地方承担相应的职责;四是中央事权缺位。本应由中央承担的事权和投入目前处于真空状态;五是中央事权体现不充分或低标准运行。

对于央地事权划分,国家林业局提出了政策建议:按照事权、财权划分的原则,使上下级政府间的自有财政收入能力与各自支出责任或事权范围相对称,明确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职责、权限、收支划分及其相互平衡关系,将财政职能在行政组织系统内予以科学配置。具体讲,就是要明确哪些林业建设内容应该进入中央公共财政体系,哪些应该进入地方公共财政体系。

一是对于全国性公共产品,即涉及到国家和民族的长远利益和全局利益的事务,由中央公共财政提供。主要有: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全国性的森林防火指挥系统;全国性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重点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及相应的边际成本补偿;为全国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供公共服务的国家级林业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机构经费;制定中长期林业发展纲要和林业产业政策;采集、分析、发布市场信息;通过限额采伐实施对林业的稳定保护;通过贸易保护,推动林业外向型经济的发展等。

二是对于地方性公共产品,即特定地区、范围内的公共性、公益性事务由地方公共财政体系提供。主要内容为地方性、区域性的林业生态建设工程、地方森林防火与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林业工作站、木材检查站等,为区域和地方提供公共服务的地方林业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机构经费。

三是按照具体建设内容分别实行全额支付或补助支付、直接支付和转移支付等不同的公共财政支持方式。由公共财政直接支付和转移支付原则是,凡是列入经常性预算的林业建设项目应给予直接支付,凡是地方财力难以全额保证,但又必须列支和完成的项目,应给予转移支付。属于中央和地方共同管理的事务,应区别不同情况,明确各自的管理范围和筹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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