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行政执法职权分解方案

林业植物检疫行政许可管理 一、岗位职责 (一)负责从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检疫审批和分散种植审批。 (二)负责出省植物检疫证书签发。 (三)受林业厅委托,负责对在非疫情发生区进行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教学科研活动进行审批 二、工作规程 (一) 从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检疫审批和分散种植审批 1.申报条件 (1)经国家林业局认定的,具备《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的种苗繁育基地(不具有该项条件的,引种申请人引进的林木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必须种植在安徽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指定的森林植物检疫隔离试种苗圃中); (2)引种申请人还必须具备进出口贸易林木种苗资格。 2.材料目录 (1)首次引进时,申请人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原件或复印件),属于政府、团体、科研、教学部门交流、交换、科研用途引种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首次引进的品种,必须提供有关科研部门提供的风险性评估报告,再次引进的品种提供引种地监管、监测情况; (3)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检疫申请表; (4) 引种植物在引种产地的病虫害发生情况; (5)如果引种产地和引进的植物是国家林业局林业有害生物检验鉴定中心发布的有重大危险性有害生物发生地区,其引进植物又是寄主植物的,应出具引种产地官方检疫机构出具的当地疫情情况说明; (6)提供引种地森检机构协助安徽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共同监管的证明材料。 3.办理程序 (1)引进单位或个人在引入林木种子、苗木前,应向省林业厅设在省政务中心的办理窗口提出申请; (2)填写《引进林木种苗和其他繁殖材料申请表》; (3) 如果引种量超过省级审批权限,由安徽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负责初审后将材料报国家林业局审批。对在省级引种量审批权限范围内的,根据省厅授予行政服务中心首席代表制度规定,对非首次引进品种,政务中心林业窗口可现场办理。对引种单位首次引进的品种需由省政务中心林业窗口在规定的期限内转交安徽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审查,审查合格的,由安徽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告之省政务中心林业窗口办理引种审批;审查不合格的,由安徽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书面通知省政务中心林业窗口,并说明理由。 4.办理时限 (1)引种量在省级审批权限内,20个工作日内办结,经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2)引种量超出省级审批权限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审查合格的报国家林业局审批,初审期限经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二) 出省植物检疫证书签发 1.申报条件 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出省的单位和个人。 2.材料目录 生产、经营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应施检疫物品种类、数量。 3.办理程序 (1)在省际间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前,调出单位或个人应通知调入单位或个人到当地森检机构办理检疫要求书; (2)取得检疫要求书后,调出单位或个人持检疫要求书到所在地的省级森检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单位申请检疫; (3)专职森检员依据所在地的疫情普查资料、产地检疫合格证和现场检疫、室内检疫的结果,确认是否带有国家级和省级补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或检疫要求书中提出的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 (4)经过检疫没有发现国家级和省级补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或者危险性有害生物的,由当地森检机构的专职森检员签发《植物检疫证书》,若发现有国家级和省级补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或者危险性有害生物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责令托运人在指定地点进行除害处理,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对无法除害处理的,应当停止调运,责令改变用途、控制使用或者彻底销毁; (5)对从境外进口的货物,凭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在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或者签发的《检疫放行通知单》、《检疫调离通知单》验放。运输、邮电部门凭单运递,运递期间国内其他检疫机关不再检疫。对二次转运的货物,如果在转运地存放期限不超过一个月的,可凭原有《植物检疫证书》换发新的《植物检疫证书》,如果所在地有疫情,应重新检疫; (6)对调运未取得植物检疫证书的应检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应进行补检,收取检疫费用是正常的3-5倍。 4.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1992]价费字196号)。  (三)受林业厅委托,负责对在非疫情发生区进行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教学科研活动进行审批 1.申报条件 从事科研、教育单位或个人。 2.材料目录 (1)申请报告(科研活动的目的,防止疫情扩散的措施,包括教学、科研活动的性质、内容); (2)科研设施及防止疫情扩散措施的相关材料。 3.办理程序 根据省林业厅第一批10个行政许可项目实施首席代表制要求,该项行政许可在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厅窗口现场受理审批。 4.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三、与相关岗位的关系 与厅办公室、省政务中心林业窗口做好衔接工作。 四、执法责任 必须严格遵守《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违法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的处理。   林业植物检疫行政处罚管理 一、岗位职责 (一)负责对未依照《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行为给予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等行政处罚。 (二)负责对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行为给予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等行政处罚。 (三)负责对未按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行为给予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等行政处罚。 (四)负责对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行为给予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等行政处罚。 (五)负责对违反法律规定,引起植物疫情扩散的行为给予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等行政处罚。 二、工作规程 (一)对未依照《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行为给予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1.管理权限 全省范围内调运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 2.执法标准: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1)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规定:对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行为,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 (2) 《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对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行为,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属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可以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可以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单位或个人负责赔偿。 3.执法程序 立案、调查、告知、听证、决定、送达、执行。 4.办理时限 自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经行政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三个月内不能办理完毕的,报经省林业厅批准可以延长。 (二)负责对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行为给予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等行政处罚。 1.管理权限 全省范围内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单位和个人。 2.执法标准: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规定:对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行为,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 (2) 《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对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行为,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属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可以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可以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单位或个人负责赔偿。 3.执法程序 立案、调查、告知、听证、决定、送达、执行。 4.办理时限 自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经行政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三个月内不能办理完毕的,报经省林业厅批准可以延长。 (三)负责对未按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行为给予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等行政处罚。 1.管理权限 全省范围内调运、森林植物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 2.执法标准: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1)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规定:对未按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行为,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 (2) 《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对未按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行为,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属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可以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可以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单位或个人负责赔偿。 3.执法程序 立案、调查、告知、听证、决定、送达、执行。 4.办理时限 自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经行政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三个月内不能办理完毕的,报经省林业厅批准可以延长。  (四)负责对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行为给予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等行政处罚。 1.管理权限 全省范围内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单位和个人 2.执法标准: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等。 (1)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规定:对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行为,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 (2) 《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对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行为,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属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可以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可以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单位或个人负责赔偿。 3.执法程序 立案、调查、告知、听证、决定、送达、执行。 4.办理时限 自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经行政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三个月内不能办理完毕的,报经省林业厅批准可以延长。 (五)负责对违反法律规定,引起植物疫情扩散的行为给予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等行政处罚。 1.管理权限 全省范围内违反法律规定,引起植物疫情扩散的单位和个人 2.执法标准: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1)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规定:对违反法律规定,引起植物疫情扩散的行为,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 (2) 《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对违反法律规定,引起植物疫情扩散的行为,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属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可以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可以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单位或个人负责赔偿。 3.执法程序 立案、调查、告知、听证、决定、送达、执行。 4.办理时限 自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经行政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三个月内不能办理完毕的,报经省林业厅批准可以延长。 三、执法责任 必须严格遵守《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违法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的处理。   林业植物检疫行政强制管理 一、岗位职责 负责对未按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行为给予封存、没收、销毁的行政强制措施。 二、工作规程 1.管理权限 全省范围内未按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 2.执法标准 封存、没收或销毁。 3.执法程序 立案、调查、告知、听证、决定、送达、执行。 4.办理时限 自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经行政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三个月内不能办理完毕的,报经省林业厅批准可以延长。 三、执法责任 必须严格遵守《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违法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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