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造林补贴检查验收管理办法出台

国家林业局近日下发《关于印发〈中央财政造林补贴检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以规范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管理与监督,准确掌握全国造林补贴试点情况,监测评价造林补贴试点成效,为兑现补贴资金及管理决策提供依据。

  《中央财政造林补贴检查验收管理办法》根据《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2010年造林补贴试点工作的意见》、造林绿化和森林资源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明确了检查验收对象、技术标准、工作程序及相关部门责任等。按照县级检查、省级验收和国家级核查的三级检查验收形式,对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工作进行管理与监督。

    《办法》明确,县级检查对象为享受中央财政造林补贴的造林主体,省级验收对象为试点县(包括县级试点单位),国家级核查对象为试点省(含森工集团)。   县级检查是指造林主体完成当年造林任务后,向试点县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检查申请,由试点县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组织检查,达到造林合格标准的,拨付造林补贴资金的50%;对没有达到造林合格标准的造林主体,经补植整改、按照原程序申请检查合格后,兑现50%的造林补贴资金。县级检查最迟在次年6月底前完成,并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上报检查结果。   省级验收是指造林主体完成造林3年后,试点县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组织具有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验收,达到造林保存标准的,拨付余下的50%造林补贴资金。省级验收最迟在试点任务下达后的第四年6月底前完成,并向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上报验收结果。   国家级核查是指省级验收完成后,由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组织具有甲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对试点省补贴造林数量、质量、资金拨付使用及组织管理等情况进行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对试点省实行绩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调控试点省造林补贴任务、评价试点省林业工作质量的参考依据。国家级核查最迟在试点任务下达后的第四年10月底前完成。国家级核查结束后,将根据核查结果对试点省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工作进行绩效考评。 ( 来源:中国绿色时报  作者:温雅莉、王恩苓、张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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