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进依法治林 保障林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周生贤局长在全国依法治林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2004年9月8日)

   这次全国依法治林工作会议是局党组决定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召开这样高规格的林业法制建设专题会议,在我国林业发展史上还是第一次。这是林业部门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大举措,是我们深入推动林业“两件大事”的关键环节。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分析当前依法治林面临的新形势,总结依法治林的成绩和经验,讨论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林实施纲要》,部署今后一个时期的依法治林工作。刚才,会议表彰了全国林业法制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我代表国家林业局向所有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表示热烈祝贺,并向全国林业法制工作者致以崇高敬意。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全面推进依法治林的重大意义
    坚持依法治林是中央林业决定确定的加快林业发展的一项基本方针,是局党组要求着力抓好的两件大事之一。把依法治林放在如此突出的位置,是新形势对林业提出的客观要求。随着国家法制化进程的加快,全面推进依法治林工作显得更为重要和紧迫。加强林业法制建设,自觉运用法律手段调整利益关系、规范林业行为,已成为引导、促进和保障林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具有战略性的重大意义。
    (一)全面推进依法治林,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本质要求。“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宪法规定的基本治国方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布后,国务院又发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提出了今后10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努力建设法治政府,已经成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本质要求。当前,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对依法治林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一是必须把符合新形势要求的现行林业方针政策上升为法律、法规,使之成为国家的意志和全社会的行为准则;二是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努力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在林业方面的根本利益;三是必须进一步完善公民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制度,健全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的机制;四是必须准确地体现宪法精神,科学确定林业部门的权力。依法治林的核心是建设法治化的林业,关键在于依法行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执法主体,负责实施大部分林业法律法规。这就要求必须规范林业主管部门权力的产生和运作程序,构建权威、高效、公正、廉洁的林业执法体制,做到林业行政权力“授予有据、行使有规、监督有效”,做到依法治“官”、依法治权,防止林业行政权力的缺失和滥用,提升林业主管部门的执法权威和社会公信力。
    (二)全面推进依法治林,是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的客观需要。党中央、国务院确立了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这一战略是新世纪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赋予林业工作的时代重任。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灵魂是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如何正确处理人与森林的关系。过去,由于我们仅仅把森林当作索取的对象,甚至为了一时的经济发展,对森林进行掠夺式开发,造成了生态恶化。今天,在重构人与自然关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过程中,迫切要求人们在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上进行重大转变,这既取决于人们生态意识的提升和主观行为的自律性,更需要林业法制的约束力。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核心是实现林业历史性转变。面对这一深刻的变革,必须对林业工作进行全方位的调整,对各方面的利益做出重新界定。在这一过程中,离不开我们扎实有效的工作,更离不开林业法制的保障。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关键是认真落实好中央林业决定精神。中央林业决定已经对林业面临的许多重大问题提出了解决的原则、思路和方法,抓紧出台配套文件,把这些精神转化为法律规范,是加快林业发展的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
    (三)全面推进依法治林,是加快林业发展的重要保障。加快发展,是新世纪新阶段林业工作的第一要务,是林业建设的主线。在过去几年中我们已经跨出了扎实有效的两步。一是抓工程,聚集资金,带动发展。通过整合林业工程项目,启动六大工程,调整了林业生产力布局,打造了全国生态建设主战场,解决了长期以来困扰林业发展的投入不足问题,为林业加快发展奠定了基础。二是抓政策,统筹协调,理顺关系。在林业投入问题基本解决以后,我们又全力以赴,认真研究代拟了中央林业决定。中央林业决定的颁发,解决了影响林业长期稳定发展的一系列重大政策问题,基本理顺了林业生产关系,为林业加快发展打开了政策空间,注入了强大动力。现在,促进林业发展的两个最基本的条件——投入和政策都已经具备,科教兴林和依法治林就成为今后保证林业加快发展的两大法宝。今后的林业发展,必须更多地在这两个方面挖潜力、下功夫、做文章,这是未来一个时期加快林业发展的最新标志和特征。因此,全面推进依法治林是盛世兴林的要求,是延长林业发展高峰期的要求,是确保林业长治久安的要求。当前,特别需要针对森林资源管理、资金管理、质量管理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强建章立制,明确行为规范,严格依法行政,强化执法监督,真正把“严管林,慎用钱,质为先”纳入法制化轨道。要通过加强依法治林工作,限制和惩处违法行为,保护合法权益,为加快林业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四)全面推进依法治林,是实现林业部门职能转变的重要途径。中央林业决定明确指出:“林业是一项重要的公益事业和基础产业”。林业部门的性质已经由专业经济部门转变为公益事业管理部门,林业部门的职能也由专业经济管理转变为公共服务和执法监管。众所周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经济活动中的各种关系主要依靠法律手段来调节。在新形势下,林业部门只有不断强化执法监管的职能,大力推进依法治林,才能适应林业历史性转变的需要,更加科学地管理林业,更加有效地驾驭林业。只有运用好法律手段,林业部门才能更好地加强宏观调控和公共服务,引导林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五)全面推进依法治林,是适应森林问题国际化的必然选择。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森林问题国际化的趋势不可阻挡。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大国,已经成为《濒危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湿地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和《防治荒漠化公约》等国际公约的签约国,需要履行相应的国际义务,承担相应的国际责任。与林业有关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公约、协定、议定书,以及暂不具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林业进程和有关国际组织森林准则,正在对世界各国的林业发展产生着越来越重要的影响。我国只有积极参与国际森林问题的讨论,超前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或修订,实现林业法律制度与国际公约的有机衔接,才能借助法律手段趋利避害,最大限度地维护国家利益。我国是林产品进出口贸易大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每年的进出口贸易总额都在200亿美元以上,并呈现逐年增加的趋势。国内消耗的木浆80%以上依靠进口,每年进口木质林产品折合木材近1亿立方米,相当于我国年产商品材的2倍以上。这就要求我国的林业法律制度,不仅要与国际公约有机衔接,而且要与世贸组织基本原则相承接。因此,全面推进依法治林,努力创造一个透明、统一、非歧视的适应森林问题国际化的林业法律环境,势在必行。
    二、全面总结林业法制建设的成绩和经验
    纵观我国依法治林的实践历程,可以看出,林业法制建设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发展进程紧密相联,与我国林业发展所处的时代环境息息相关,与林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密不可分。
    (一)我国林业法制建设的发展历程。回顾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林业法制建设的历程,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探索起步阶段。自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以前,我国依法治林走过了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在我国资源保护领域,林业立法起步较早。以1963年国务院颁布《森林保护条例》为标志,我国形成了第一部相对完整的森林资源保护法规。但是,由于受到当时历史背景和经济环境的影响,依法治林尚处在探索和起步阶段。这一阶段的主要特点是,林业生产活动以政策性文件指导为主,以法律法规规范为辅。
    第二,逐步成型阶段。从1978年改革开放到上世纪末,随着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依法治林工作稳步推进。1979年2月,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这是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制定的第一部环境资源法律,标志着我国林业建设进入了依法治理的轨道。1984年《森林法》正式施行,并于1998年通过修正案,我国依法治林的步伐明显加快。到上世纪末,已初步形成以森林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为主体,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为配套的较为完整的林业法律法规体系,为规范和调整林业生产关系,保护和管理森林、野生动植物资源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同时,林业行政执法和监督体系也初步建立。但是,这一阶段正处在我国经济体制转轨变型的历史发展时期,林业法制建设带有较重的计划经济色彩,仍然局限在以木材生产为主的指导思想框架内。
    第三,全面发展阶段。进入21世纪,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入实施和林业历史性转变的加速推进,依法治林进入了全面发展阶段。这一阶段,紧紧围绕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全面加强了林业法制建设,防沙治沙法、刑法修正案、农村土地承包法和退耕还林条例相继公布实施,体现了新的时代特征,开创了我国依法治林工作的新局面。同时,通过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和林业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立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和案件稽查督办制度,林业依法行政全面推进。目前,依法治林已经成为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推动林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二)我国林业法制建设取得的主要成绩。我国林业法制建设虽然经历了曲折、渐进的过程,但已经取得了显著成绩,概括起来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林业法律体系初步形成。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公布施行了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防沙治沙法、种子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8部相关法律,国务院颁布了森林法实施条例、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森林防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退耕还林条例和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等20多件行政法规,国家林业局制定颁布了50多件部门规章,为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同时,各省区市根据当地实际,公布施行了300多件地方性林业法规和规章,尤其是近年来,各地相应制定了多项生态保护与建设的地方性法规、规章。黑龙江、陕西等省制定了退耕还林条例实施办法,四川、内蒙古等省区制定了天然林或珍稀林木保护条例,陕西、新疆等省区制定了防沙治沙法实施办法,湖南、山西等省制定了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甘肃、江西等省制定了湿地保护条例,福建省制定了森林资源转让条例,广东省制定了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可以说,林业法律法规基本覆盖了林业建设的主要领域,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力地促进了林业各项事业的发展。
    二是林业行政执法不断加强。多年来,林业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不断加强,林政资源管理、野生动植物保护、林木种苗管理等方面的行政执法内容得到强化。到目前为止,全国共建立森林公安机构6700多个,木材检查站4000多个,各级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近2000个,乡镇基层林业工作站4.7万个;全国有各类林业执法人员近20万人,其中森林公安5万多人。通过开展经常性的林业执法,每年查处林业行政案件几十万起、侦破刑事案件1万多起;通过开展绿剑、春雷、猎鹰、天保等不同形式的专项行动,严厉打击了各类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有效地保护了林业建设成果。
    三是林业执法监督机制初步形成。为了规范林业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国家利益不受侵犯,维护行政管理对象的合法权益,近年来,我们逐步建立了林业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制定了《林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实行了持证上岗制度;制定了《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明确了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权限、程序等内容,在全国范围实行了统一的林业行政处罚文书格式;制定了《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建立了有关报告制度、行政处罚听证制度、重大案件讨论审查制度、错案追究制度等。
    四是林业普法宣传取得明显成效。通过开展“植树节”、“爱鸟周”、“防治荒漠化与干旱日”、“全国法制宣传日”等活动,运用广播、电视、报刊和印发读本、挂图、宣传辅导材料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广泛普及了林业法律法规知识。不少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开展了送法下乡入户活动,吉林省开展了“村官法律知识大赛”,为保护森林、发展林业创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各级林业主管部门通过举办多种类型、不同层次的培训班、法律知识考试等,大大提高了林业各级领导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增强了依法行政的理念和能力,为全面推进林业依法行政奠定了坚实基础。在“三五”普法工作中,林业系统有6个单位和11名同志被评为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五是林业行政行为进一步规范化、法制化。近年来,我们坚持创新管理思路,调整管理职能,转变管理方式,规范管理行为,大力加强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业务五大建设,林业行政行为正朝着制度化和法制化方向稳步推进。为了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我们对1949年到2002年底发布的21万件各类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并于今年4月正式公布了清理结果。经过对我局100项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清理,取消了26项,改变管理方式的8项,下放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实施的5项,不属于行政审批的4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予以保留的57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通过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行使行政权力时更加注重规范自身行政行为,促进林业管理方式逐步从依靠行政手段为主向依靠法律手段为主转变。
    (三)我国林业法制建设的主要经验。我国林业法制建设在长期的探索实践中,也积累了许多十分宝贵的经验:一是始终坚持围绕加快林业发展这个中心,把依法治林放在林业全局工作中来认识和运作。始终为林业发展服务,为林业生产实践服务,为保护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服务,以法制引导发展、促进发展、保障发展。二是始终坚持与时俱进,及时调整不同阶段依法治林的任务和重点。及时立法,适时修法,使依法治林与国家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相适应,与林业发展的不同阶段相适应。三是始终坚持立法先行,依法维权。牢固树立前瞻意识,抓住机遇,超前谋划,增强工作的敏锐性和主动性,早研究、早动手、早立项、早取得立法成果,依法维护和保障林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四是始终坚持主动协调,形成合力。协调和沟通是林业立法的基础,各部门立法机构的支持是林业立法的关键。多年来,我们对上主动汇报,寻求支持;对外加强配合,互相协作;对下加强服务,及时指导,为加快林业立法创造了良好的外部条件。五是始终坚持统筹安排,处理好立法、执法、监督和普法的关系。把立法作为依法治林的基础,把执法作为法律实施的手段,把监督作为公正执法的保障,把普法作为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关键,统筹协调,整体推进。
    (四)我国林业法制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在总结成绩和经验的同时,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随着新形势下林业定性定位和建设任务的根本性变化,林业法制建设还不能适应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的需要,不能适应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不能适应依法行政的需要,面临着一些不容忽视的情况和问题。主要表现在:现行林业法律法规的一些规定,仍然带有以木材生产为主的历史烙印,还没有完全转变到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指导思想上来;林业分类经营思想在法律制度中没有得到充分体现,公益林业和商品林业实行相同的法律制度,该管的没有管住,该放的难以放开;现行林业法律法规的有些规定,仍然存在着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痕迹,束缚了林业改革与发展,特别是在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改革、野生动植物经营利用、林业资金管理、国有森林资源管理等方面表现更为突出;林业法律法规制定滞后,非公有制林业、大树移植和食用野生动物等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在法律规范上还存在盲区和空白点;一些与法律法规配套的规章和制度尚未及时出台;一些领导干部忽视法律的规范、引导和保障功能,片面理解依法治林就是审批和处罚,认为法律只管“民”、不管“官”;林业执法缺乏有效机制,执法体制不顺,没有形成统一、权威的执法队伍,一些林业行政执法人员为谋取部门或个人利益,将应由司法机关处理的刑事案件“一罚了之”,存在以罚代刑、忽视办案程序、滥用职权、执法犯法的现象;林业执法监督机制尚未形成;等等。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加以解决。
    三、全面开创依法治林工作的新局面
    为加速推进林业历史性转变,全面实现林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结合当前我国林业建设和林业法制工作的实际,今后一个时期全面推进依法治林的总体思路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深入开展林业法治行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努力实现立法由注重强化行政权力向注重维护经营者权益拓展、执法由多头分散向综合集中拓展、监督由注重事后追究向注重事前防范拓展、普法由内向型向外向型拓展,把林业的各项工作纳入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轨道,到2010年,基本建成完备的林业法律法规体系、规范的林业行政执法体系、高效的林业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和健全的林业普法体系,为实现林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一)抓住立法重点,提升立法质量,努力建设完备的林业法律法规体系。“小智理事,大智用人,睿智立法”。立法是依法治林的基础。要从服务于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全局出发,根据当前林业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分别轻重缓急,按照需要,从全国人大、国务院、国家林业局和地方四个层次,加快林业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清理工作,通过今后6年的不懈努力,到2010年,基本建立起由森林法等10部法律、30部法规、100部部门规章、500部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组成的,覆盖林业建设各个方面,门类齐全、功能完备、内部统一的林业法律法规体系。
    当前,林业法制建设最紧迫的任务是,加快修改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加快起草自然保护区法,力争在本届人大期间完成3部林业基本法律的修改、制定工作;抓紧起草上报天然林保护条例、湿地保护条例、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流转条例;抓紧制定出台与中央林业决定配套的100多项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各地要根据国家林业立法的总体思路,坚持体现地方林业特色、适应时代要求、增强可操作性的原则,有针对性和创造性地积极开展地方林业立法工作。
    切实树立正确的立法理念。树立“以民为本”的观念,把保护林业生产经营者的各项合法权益摆在重要位置,做到行政管理者的权力与责任相统一,行政管理对象的义务与权利相统一,努力实现立法由注重强化行政权力向注重维护经营者权益拓展。
    努力完善林业立法机制,不断提高林业立法质量。坚持民主立法,创造良好的条件,拓宽群众参与立法的渠道。坚持开门立法,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重大的立法还要通过公布草案等方式征求全社会的意见。坚持科学立法,建立健全多领域专家学者参与法律法规起草、咨询、研讨和论证的制度。
    (二)加大执法力度,完善执法体制,努力建设规范的林业行政执法体系。“徒法不足以自行”,“天下之事,不难于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执法是依法治林的手段,是依法治林能否真正落实的关键。目前,法律法规赋予林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分散在10多个机构中,没有形成统一性、权威性。要稳步推进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努力实现执法由多头分散向综合集中拓展。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要求,根据“政策制定职能与监督处罚职能相对分开,监督处罚职能与技术检验职能相对分开”的原则,整合林业行政执法机构,明确执法职责,规范执法程序,落实执法责任,健全执法保障。在总结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扩大试点范围,将这项改革逐步在全国推开。各地要结合实际,采取适合本地的综合行政执法模式,积极推进改革。
    进一步落实林业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制度,定期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告林业行政执法主体。以强有力的林业行政执法,保障林业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坚持适时开展集中专项打击行动,严厉打击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等违法犯罪行为。主动加强与工商、公安、海关、监察、环保等部门的合作,形成严厉打击违法犯罪的合力。根据林业重点工程建设布局,确定林业执法重点,调整林业执法力量的分布。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实施林业行政处罚,依法执行林业行政处罚的管辖、决定、送达、执行等各项制度。建立林业违法案件的举报制度,对人民群众的举报线索要认真调查核实。建立重大林业行政案件的逐级上报制度,对严重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大案要案进行重点督查督办。
    (三)明确执法责任,健全监督机制,努力建设高效的林业行政执法监督体系。不受监督和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执法监督是依法治林的保障,是确保全面、严肃、公正执法的重要手段。要努力实现执法监督由注重事后追究向注重事前防范拓展,尽快建立起内部监督、层级监督和外部监督“三位一体”、及时高效、公正诚信的林业行政执法监督体系。
    实行林业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林业主管部门内部监督。将行政执法权力与执法责任紧密挂钩,对责任进行层层分解,明确岗位,责任到人,做到“谁执法、谁负责”;将行政执法权力与行政主体利益彻底脱钩,坚决纠正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挂钩的现象。建立林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错案追究、侵权赔偿和案件评价督查等制度。
    加强林业行政复议工作,切实履行法定的层级监督职能。行政复议是政府进行层级监督和自我纠错的法律制度,是行政救济的主要手段。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认真履行复议职能,切实提高复议质量。对符合法律规定的林业行政复议申请,林业主管部门必须依法受理,审理复议案件要重证据、重程序,依法公正地做出裁决。对违法的林业行政行为要坚决予以撤销,对不当的林业行政行为要依法予以变更。及时总结林业行政复议工作经验,完善配套制度和工作程序,落实备案审查制度。
    自觉接受各级党委、人大和社会舆论等的外部监督。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各级人大、政协组织开展的专项执法监督检查活动,督促严格执法,规范执法行为。依法向人大、政协、人民法院、纪检部门等报告林业行政执法情况,并自觉接受和配合人民法院对林业行政案件的司法审查。认真对待新闻舆论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披露的林业案件,及时核查并反馈情况。建立健全举报途径,建立林业主管部门与广大群众的“对话机制”,自觉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
    (四)提高普法实效,加强法制研究,努力建设健全的林业普法体系。普法是依法治林的关键环节。要采取有力措施,充分发挥各方面的优势和积极性,努力实现由内向型普法向外向型普法的拓展,尽快建立起内外结合、上下互动、运作有序的林业普法宣传体系。
    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依法行政能力的高低,关键取决于领导干部对法律的认知和运用能力。要把领导干部听法制讲座、参加法律培训作为一项制度固定下来。把熟悉相关法律作为领导干部任职资格的重要条件,将法律知识纳入领导干部竞争上岗考核内容和任职培训内容。
    普法工作要面向基层、面向群众。通过印发法律小册子、张贴墙报标语、组建普法小分队、开展法律知识竞赛、开通法律咨询热线、建立法制信息网络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送法上门”,“送法入户”,多渠道、多形式、全方位加强林业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引导广大群众自觉学习运用林业法律,拓宽群众知法、用法的渠道。要把法律意识教育和生态道德教育有机结合起来,在全社会形成爱林、护林、育林的良好风尚。
    加强林业法制理论研究。实践基础上的理论创新是社会发展和变革的先导。要大兴理论研究之风,以实践为基础推动政策研究,以政策研究为基础推动法制研究,把林业法制研究与政策研究有机结合起来。加强上下级林业法制机构、政府法制机构和学术界的联系,充分利用各种力量和资源,推进法制理论研究的开展。重视法制人才的培养和使用,以人才带动林业法律制度创新、执法机制创新和依法治林工作的理论创新。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依法行政,为全面推进依法治林提供有力保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依法治林工作的组织领导,把依法治林作为整个林业工作中的一项战略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一把手亲自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即将颁发的《全面推进依法治林实施纲要》,研究制定具体办法和配套措施,确定不同阶段的工作重点,有计划、分步骤地将纲要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规范行政行为,将其纳入制度化、法制化轨道。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既不能失职不作为,又不能越权乱作为,坚持做到职权法定、依法行政、有效监督、高效便民。按照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原则,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林业主管部门决定相结合的林业行政决策机制,同时要建立林业决策责任制,保障决策透明、公正、公平,杜绝随意性。按照“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须赔偿,违法要追究”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各项林业行政许可制度,制订权责统一和权益分离的审批办法,规范工作程序。充分运用电子政务等现代化手段,提高许可和审批工作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时效性。加强行政审批后续监管,改变“一审了之”的状况。行政许可的决定要公开,听证、复议的制度要完善,公众举报投诉的渠道要畅通。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的法制工作机构审查和层级监督备案制度。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务院有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在规范性文件正式签署发布之前,要征求本级机关法制工作机构的意见,杜绝不适当、不合法的规范性文件出台。要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发布后报送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的制度,上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行使对下级林业主管部门层级监督职能,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形成定期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工作制度,以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
    进一步建立健全各级林业法制工作机构。林业法制工作任务艰巨,责任重大,专业性强,全面推进依法治林,必须有一个稳定的工作机构和一支政治强、作风正、业务精、高素质的工作队伍。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法制机构建设,使工作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资金投入同依法治林工作任务相适应。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已有专门法制机构的要进一步加强工作力量,没有专门法制机构的要抓紧明确。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明确专门法制机构或确定专职工作人员。认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将法制工作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切实保障林业法制机构开展工作所必需的经费,并努力做到逐年增加。要将依法治林作为林业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列入各级林业发展的“十一五”计划和中长期规划。
    今天,为了充分肯定广大林业干部职工对依法治林工作做出的重要贡献,激励林业法制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开创依法治林工作的新局面,国家林业局表彰了65个林业法制工作先进集体和165名林业法制工作先进个人。我们殷切地希望每一位林业法制工作者认清形势,提高认识,坚定信心,克服困难,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切实当好各级领导的参谋和助手,履行好法律顾问的职责。
    同志们,盛世兴林形势喜人,依法治林任重道远。让我们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伟大旗帜,牢固树立并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求真务实、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全面推进依法治林,为实现我国林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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