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通过省人大审议

备受关注的《湖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于11月28日通过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将于明年3月1日正式实施。该条例开创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立法的先河,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保护森林资源和维护生态安全的重视。

《条例》从湖南省实际出发,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规范:一是明确了管理职责。按照各级政府、林业部门及相关部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基层工作站四个层次进一步明确了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体制,特别细化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和基层工作站的具体职能。二是强化预防除治措施。强调了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的规定、监测预测工作程序和预防措施、应急管理建设等要求。三是规范检疫执法。明确了检疫工作的管理程序、制度、规范了检疫执法工作,同时对组织和公民在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四是细化法律责任。对相关违法行为做出符合有关上位法的具体处罚规定,同时借鉴外省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明确法律责任。

为适应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条例》在以下几个方面取得了突破:一是鼓励开展防治社会化服务工作。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防治技术、设备等方面扶持林农成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专业合作组织。鼓励具备专业技术条件的社会防治机构参与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开展有偿防治服务。二是加强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体系建设。第十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移动、损毁和破坏林业有害生物监测点的监测设备;确因建设需要迁移林业有害生物监测点的,应当征求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迁移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林业有害生物测报实验室、检疫检验实验室、物资储备仓库等基础设施建设,做好药剂、器械等有关物资的储备;三是突显了生态重点区的保护。第十三条规定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和国家级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及古树名木等需特别保护的区域或者林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为林业有害生物重点预防区(点),并督促有关部门制定预防方案和治理预案;经营管护单位应当建立防护制度,防止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入侵。禁止将松科类植物及其木质产品调入以松林为主的林业有害生物重点预防区。第二十条有关单位在林地及其周边施工过程中,应当妥善保管、及时回收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设备的松木材料,并向当地防治检疫机构报告。防治检疫机构应当对从疫区调入的松木材料及时复检,发现带有林业有害生物的,施工单位应当及时采取除治措施。四是预防和除治经费得到了落实。第二十四条规定经防治检疫机构鉴定,除治重大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需要砍伐林木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批准;防治检疫机构应当组织、指导有关单位、个人及时砍伐,给有关单位和个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补偿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的投入,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基础设施建设、监测调查、公益林防治、除治补助等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对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情应当根据灾情需要安排专项经费用于紧急防治和除治补助。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经营者应当从经营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工作。

可以预期,随着《条例》的颁布与实施,必将极大地促进我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的开展,为进一步加快全省林业发展,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改善生态环境,实现生态文明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将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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